武汉纺织大学本科生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

来源:     发布时间:2018-10-25    作者:    点击次数:
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,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,规范学生日常行为,加强学生考勤管理,根据《武汉纺织大学学生管理规定》及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(以下简称学生)考勤管理。


第二章 考勤范围

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,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,并办理注册手续。学校自正式上课之日起对学生实行考勤。

第四条 学生考勤范围包括课堂教学、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、考核、考试、假期结束时按时返校以及其他通知要求考勤的环节。

第五条 学生考勤分为出勤、迟到、早退、旷课、事假、病假、公假等七种。

学生的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。学生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以旷课1学时计算。累计迟到、早退3次,按旷课1学时计算。

第六条 学生的日常考勤由学院负责,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全天候考勤。学校实行周日晚点名制度,由学院组织实施。


第三章 请假手续与审批

第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。因急事、急症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,应采取通讯方式请假,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。

第八条 请假内容包括事假、病假和公假三类:

(一)事假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特殊原因,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。

(二)病假指因身体健康原因,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。

(三)公假指学生因参加学校、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,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、实践等活动而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。

学生请事假的,应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。学生请病假的,应提供校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材料。学生请公假的,应当由组织单位提供证明。

第九条 请假审批办法:

单次课程请假由任课教师批准;

请假1天以内,由辅导员批准;

第十条 1天以上3天以内,由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、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;

(四)3天以上(含3天)至2周以内由学院院长批准;

请假达2周以上者,由学校教务处批准,报学工处备案。

获得准假的学生,由班长转告任课教师,并出示有关证明。

凡未请假、请假未获批准、超出假期不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,应当以旷课论处。学生每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。因重大伤病或传染病需要停课治疗或休养的,累计不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/3(或六周)。单学期请假累计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/3(或六周)者,应办理休学手续。

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,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、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,应事先按教学管理部门规定办理缓考手续。

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办理,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办理的,可以委托家人或班长、团支书、班主任办理,并附有书面委托函或传真、短信或QQ留言等,并在事后履行补假手续。

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需填写《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请假申请表》,包括本人基本信息、请假原因、请假时间等信息。学院可以根据学校提供的申请表样式,结合本学院学生特点制作请假申请表。

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申请表由各学院(部)存档、备查,存放期为1年。


第四章 销假与续假

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必须在规定返校时间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学院销假。

第十六条 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,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。未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又不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,按旷课处理。

第十七条 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或出具假证明者,一经核实,按照旷课处理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离校、无故旷课或缺席集体活动的学生,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分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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